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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江强与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强,谭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江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谭光辉,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江强与被告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光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9180.12元,本院已扣划至本案指定账号;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谭光辉名下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东头村委会东大路8号(房产证号:03××84)的房产;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8600元。本院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9180.12元,其中536.15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8643.9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9419.88元被执行人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转账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若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日期还清欠款,则余款19419.88元按照原生效判决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顺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限,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三、本案执行费536.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执一份,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存档一份;本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字生效。本案已执行到位37243.97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9419.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5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