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管伟与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伟,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487号原告:管伟,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四社,注册号500113000036692。法定代表人刘江。原告管伟与被告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管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伟撤回对被告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