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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某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某3,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1,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梁某1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征,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2,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3,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1,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3,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梁某1因与被申请人梁某2、梁某3、刘某1、刘某2、刘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某1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的拆迁协议因侵害了梁某1的权益而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合同无效视为自始无效,涉案房屋确实已被拆除,但拆迁利益尚不能确定。一、二审法院在明显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为涉案房屋已经转化拆迁利益是错误的。(二)现有(2015)海民初字第42759号判决再次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北房两间已被拆迁并转化为拆迁利益的事实是错误的,涉案房屋被拆后,因拆迁协议无效,房屋的拆迁补偿尚需要重新协商或诉讼解决,所谓的拆迁利益无从确定。(三)梁某1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应当受理此案并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梁某1主张析分的梁某4的遗产房屋已经灭失,灭失遗产房屋的财产利益已经转化成了相应的拆迁安置利益,在此情况下,梁某1请求继承已经灭失的梁某4遗产房屋已不具备可能性。经原审法院反复释明,梁某1仍然坚持要求继承析分梁某4已经灭失的两间房屋,因基础事实已不存在,不具有现实可分性,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于法有据。梁某1可就转化的拆迁安置利益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梁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