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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572号之一本院2017年8月23日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31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十四页顺数第十行“原告姚某某”为笔误,现更正为“原告杨某某”。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湘312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晓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