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民初330号原告:郑某,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胡某1,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惠来县。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应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胡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胡某2、女儿胡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3.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3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同年年底便仓促举行婚礼并同居。××××年××月××日在惠来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一直薄弱,加上被告在结婚后经常外出赌博,没有尽到父亲、丈夫责任,原告好言相劝,被告置之不理,因此,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吵架。被告在东莞市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六个多月,被告及其家人在护理及钱的问题上无故指责、冤枉原告,导致原告割脉自杀。被告康复回家休息期间,将得到的部分赔偿款用于赌博,原告多次劝阻,被告置之不理,辱骂原告,逼原告离婚。由于被告多次辱骂原告,原告又再次吃“老鼠药”自杀。原、被告在汕头市××南区打工期间,原告身体生病,被告不但不关心,反而强逼原告与其过夫妻生活,原告拒绝,被告就逼原告跳楼或“吃洗衣粉”,原告被逼吃洗衣粉自杀。由于被告的行为相当绝情,令原告对婚姻关系彻底绝望。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一年多时间,双方继续分居,被告仍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离家出走,制造夫妻分居,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原告离家期间,在外打工赚钱,一直没有拿钱到家抚养孩子,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生病时电话告诉原告,原告无来看望。孩子的生活、学习、生病一律由被告独自承担,原告舍弃家庭、抛弃子女,没有做到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已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因此,无权抚养子女,子女应归被告抚养。分居期间,被告既当爹又当娘,一边打工赚钱、一边抚养孩子,同时被告父母也有经济能力帮助被告抚养孩子,因此,孩子也应归被告抚养。原告称我婚后经常外出赌博,经常辱骂她,导致她割脉自尽,是为了达到离婚目所编造的冤词。综上,请求法院:1.调查、核实进行判决;2.原、被告婚生儿子胡某2、女儿胡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至十八周岁;3.驳回原告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年初在珠海市认识,开始自由恋爱,同年年底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惠来县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3。二个孩子在2012年7月前由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抚养,2012年7月后主要由被告及其父母共同抚养,原告平时寄些钱帮助抚养。由于被告在结婚后时有小赌行为,因此,婚后不久就发生争吵。2009年原告在家乡打工帮人洗碗,被告知道后叫原告辞工,由他去打工,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原告称一时想不开吃老鼠药,被送到仙庵镇卫生院抢救,被告到卫生院将原告转到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原、被告在汕头市服装厂打工,双方发生吵架,致原告寻死想吃洗衣粉水。2012年7月后,原告为了家庭经济,独自到外地务工,期间春节都有回家团聚。2016年1月4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判决,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判决后,原告到过被告家看望孩子,但无再一起生活。2017年6月5日,原告以双方连续分居5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说明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2、女儿胡某3,可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7月后,原告为了家庭经济外出务工,且年年春节都回家团聚,不能认定为双方分居生活。2016年1月4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称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经常参与赌博,且经常辱骂甚至驱赶原告,导致原告三次自杀,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均被本院否定。因此,本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本次审理,原、被告均认可2009年原告在家乡打工帮人洗碗,被告知道后叫原告辞工,由他去打工,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原告称一时想不开吃老鼠药,被送到仙庵镇卫生院抢救,被告到卫生院将原告转到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原、被告在汕头市服装厂打工,双方发生吵架,致原告寻死想吃洗衣粉水。说明原、被告在2009年、2010年期间夫妻矛盾非常激化。自2016年3月23日本院作出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判决后,双方无再一起生活。可见双方已无法互相理解、沟通、消除误会,给予和好的机会已成不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理由依据充分,本院支持。案经调解和好无效。关于二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二个孩子在2012年7月前由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抚养,2012年7月后原告到外打工,主要由被告及其父母共同抚养,原告平时寄些钱帮助抚养。原、被告都在打工,相对有固定收入,抚养孩子条件均等。因此,儿子胡某2由被告抚养,女儿胡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胡某2(2007年4月18日出生)由被告胡某1抚养,女儿胡某3(2008年12月5日出生)由原告郑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当事人,应在自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户名: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账号:44×××16。审 判 长  陈振平审 判 员  胡汉斌人民陪审员  林俊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朱彬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