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月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月福(自报姓名),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因犯诈骗罪、强奸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3年11月28日、2015年6月24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二千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石月福在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四胜村6组9号苟某家中,以传授“红纸变钱”收取学费或以迷信的方式骗取苟某及其家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月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月福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月福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本人诈骗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月福已退还赃款133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月福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元。被告人石月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月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石月福退赔被害人苟某、苟某1人民币2900元。(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