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成对、黄小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徐成对,黄小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325号原告: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0982F,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B区后面。法定代表人:林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显、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成对,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黄小玲,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对、黄小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荣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