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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吴凤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吴凤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陈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文,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亭、饶露,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凤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裕景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裕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裕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裕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映红)审 判 员 (曾 聆)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加 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