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81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晨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晨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158号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业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山,男。被申请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晨彩,男。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晨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46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核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晨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46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2822元,由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