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蔡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男,1970年生。委托代理人陈亚菲,女,1982年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蔡辉荣,男,1964年生。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42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蔡辉荣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货款172200元及利息688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辉荣支付货款172200元及利息68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辉荣于2017年8月1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5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尚未执行的借款人民币129088元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辉荣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9088元。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同意不将被执行人蔡辉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26执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