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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尚平与被执行人吴公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尚平,吴公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彭尚平,男。被执行人吴公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尚平与被执行人吴公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公里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公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