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生杰与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杰,陈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民初1041号原告:张生杰,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勇,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原告张生杰与被告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生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生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吉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2200元(从2015年6月1日计至2014年3月31日,按年利率6%计息,此后利息按此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偿清本金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陈吉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22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6月1日计至2016年3月31日,此后利息按此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偿清本金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O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20l4年l2月3日归还8000元,剩余4200O元被告应在2015年6月1日前还清。2014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上述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之后,被告又陆续归还了22000元,尚差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陈吉未出庭应诉,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被告陈吉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之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提交之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之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吉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张生杰出具借条壹张,载明“本人:陈吉(身份证:××××××)2013年7月10日向张生杰(身份证:××××××)借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圆整)2014年12月03日已经归还人民币8000元整(捌仟圆整)剩余42000元将于2015年06月01日前还清。借款人:陈吉。2014年12月09日”,原告称已向被告支付现金50000元。嗣后,因被告并尚欠本金20000元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之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吉向原告张生杰借款之事实有原告提供之借条予以佐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陈吉归还借款20000元之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诉请之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吉向原告张生杰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陈吉向原告张生杰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之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或者代表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杰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