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10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诸暨和晨漂染有限公司与楼春淼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和晨漂染有限公司,楼春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836号原告:诸暨和晨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球山堰。法定代表人:钟耀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春淼,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和晨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春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诸暨和晨漂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暨和晨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柴  建  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李婷(代)?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