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家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16号罪犯陈家军,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狮刑初3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陈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350分,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家军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家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