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岑孟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岑孟年,浙江凯悦电器有限公司,陈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北部新区软件园A幢第8层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94216194。法定代表人:郭为。被执行人:岑孟年,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浙江凯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附海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177202-3。法定代表人:岑孟年。被执行人:陈雪锋,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513号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岑孟年、浙江凯悦电器有限公司、陈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50903.89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