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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亚东、北京中建创诚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东,北京中建创诚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127号申请人:吴亚东,男,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创诚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黄良路临1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长。申请人吴亚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富民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创诚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放拆除北京市XXX区XXX村东11.52亩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款32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吴亚东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亚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富民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创诚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放的拆除北京市XX区XXX东11.52亩地块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款三百二十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吴亚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