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超德与杨海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740号魏超德,住所地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四社,联系方式139XX****XX。杨海林,所在地甘州区小满镇小满村三社19号,联系电话15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超德与被执行人杨海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