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民初17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茹,马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7876号原告:马景茹,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朋,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200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理人:孙某(被告之母),l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丰台营业区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马景茹与被告马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景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朋、被告马某之法定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景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2009年丰台区莲花池西里5号院XX号拆迁,马某1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获取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2010年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因马某1当时并无资金,而原告与马某1的母亲随马某1生活需要固定居所,因此马某1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实际出资,以马某1名义购买诉争房屋。随后,原告将购房款分两次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共计人民币623327元,契税等相关税费亦由原告缴纳,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等材料均���原告掌握,房屋也一直由原告控制。2015年11月19日,马某1去世,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与马某1为姐弟关系,被告马某为马某1独子,孙某为马某母亲,马某1父亲于1999年1月18日去世,其母于2014年7月28日去世,目前被告为马某1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认为,针对诉争房屋原告与马某1存在以马某1名义购买,原告实际出资产权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实际购房款亦由原告支付,房屋相关手续由原告掌握,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公众利益应属有效,现原告有权要求马某1继承人履行相应义务。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景茹与马某1系姐弟关系。马某1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马某,马某1与孙某于2010年2月10日协议离婚,马某1于2015年11月19日死亡,生前未再婚,亦未留有遗嘱。马某1之父马某2于1999年死亡,之母代某于2014年7月28日死亡。2009年1月13日,马某1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除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5号院XX号的房屋。2010年10月22日,马某1作为买受人与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一套。后马某1又分别与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3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房屋的楼号、面积、房款总额、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2011年11月15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号。现马景茹提供购房时的刷卡凭证主张马某1购买的涉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房屋的相关手续也在其处保存,马某对上述情况均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已查事实,马景茹与马某均确认马景茹以马某1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房款由马景茹出资,房屋的相关购买、物业等手续均在马景茹处保管,现该房屋也实际由马景茹控制管理,故本院对马景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马景茹要求马某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马景茹办理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马景茹名下。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马景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