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与李卓威,张水仙,李平新,郭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李卓威,张水仙,郭玉秀,李平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10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68号雅豪居B幢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L20678073M。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娟,女,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员工。被告:李卓威,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张水仙,女,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郭玉秀,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李平新,男,汉族,1961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邮政银行)诉被告李卓威、张水仙、李平新、郭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集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卓威、张水仙、李平新、郭玉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集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卓威、张水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954.08元及利息1432.7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17年6月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23386.78元;2、被告李平新、郭玉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债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李卓威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40000元给被告李卓威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从2016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借款年利率16.2%。被告张水仙在贷款申请表签名,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平新、郭玉秀在小额联保贷款申请表及小额联保协议书签名,承诺对上述担保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付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卓威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李卓威、张水仙却未能依约还款,被告李平新、郭玉秀也没有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收无果。被告李卓威、张水仙、李平新、郭玉秀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卓威与被告张水仙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李卓威、张水仙向原告怀集邮政银行申请贷款400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李卓威、李平新、郭玉秀与原告签订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上述三人成立联保小组,并自愿为三人中任何一人向原告的借款(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4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被告李卓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99957Q116021954782),约定原告贷款40000元给被告李卓威向用于采购材料,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止,年利率为16.2%,如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李卓威发放了40000元贷款。被告李卓威却未能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6月6日拖欠了原告贷款利息1432.70元,另剩余本金23386.78元未偿还。原告向四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卓威、张水仙、李平新、郭玉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李卓威、李平新、郭玉秀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与被告李卓威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李卓威却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卓威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卓威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1954.08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432.7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卓威、张水仙是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经两被告签名确认的,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李平新、郭玉秀在上述两被告逾期还款时,也没有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也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李平新、郭玉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卓威、张水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954.08元及计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432.70元(2017年6月7日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李平新、郭玉秀对被告李平新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李卓威、张水仙、李平新、郭玉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有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