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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左正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江涛,明学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南三环易景国际万达向西200米。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正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付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水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恒,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涛,原审被告:明学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原审被告江涛、明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赔偿311560元。事实与理由:本案受害人左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24052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过高应该2000元。故多判决311560元。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死者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从2010年开始一直在武汉市横店海川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海川公司)上班,并居住在其宿舍,也提供了居住证明,依据居住一年以上应参照城镇标准;2、死者亲属较多,5000元远远不够。综上所述,请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如果上诉人有异议,可以带对方去公司宿舍看现场。江涛、明学云未到庭答辩。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明学云、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亚军汽车运输公司)、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赔偿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损失623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明学云、阜阳亚军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1月29日5时5分许,江涛驾驶皖K×××××号货车,沿祁水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祁水公路8KM+200M处时,所驾车驶入道路左侧将路边行走的左某撞倒,造成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路灯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武公交黄认字【2016】第BH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请求。皖K×××××号在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明学云是皖K×××××号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阜阳亚军汽车运输公司运营,江涛是明学云雇请的司机。左某是左正清、冯付荣的儿子,左正清、冯付荣年迈需要赡养。张水英是左某之妻,左恒是左某之子(已成年)。左某有兄弟二人。事故发生前,左某居住在城镇、并在横店海川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依法核算,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186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90035元[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49015元(依据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诉请)]、丧葬费2366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江涛驾驶机动车将左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江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则江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江涛是明学云雇请的司机,则由江涛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明学云承担。因皖K×××××号车挂靠在阜阳亚军汽车运输公司,故阜阳亚军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但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撤回对其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因皖K×××××号车辆在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即赔偿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经济损失110000元。余款508695元(618695元-110000元),按照责任划分由明学云承担。因皖K×××××号车在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投保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不计免赔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明学云承担损失500000元,应由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损失500000元。余下款项8695元由明学云承担。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有其提交的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处理丧葬事宜的人数,酌定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00元;二、由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三、由明学云赔偿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695元;四、驳回左正清、冯付荣、张水英、左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前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明学云负担。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左某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否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一审法院酌定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交通事故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肇事车辆皖K×××××为明学云所有,在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江涛与明学云系雇佣关系。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在一、二审中,对左某与横店海川公司的劳动合同、黄陂区横店街中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横店海川公司共同出具的左某居住证明、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张岗村委会出具的左某收入来源证明均持有异议,主张左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但一、二审中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左某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一审法院酌定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与风俗习惯,一审法院酌定标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人保阜阳市颍东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