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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素恩与王超、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恩,王超,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957号原告:王素恩,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候丹丹,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超,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543133B。法定代理人:吴艳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伟,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恩诉被告王超、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恩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素恩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