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子华与赵玉芝、一审被告曲文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子华,赵玉芝,曲文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2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彦(系张子华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睿,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曲文香。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代表人:李仁鹏,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子华因与被申请人赵玉芝、一审被告曲文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民终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张子华与赵玉芝、曲文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中张子华并未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制发(2016)黑0306执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因张子华与赵玉芝、曲文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并未申请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审查张子华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张子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向成 审 判 员 王晓刚 审 判 员 刘 平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