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梅庆燕与石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庆燕,石传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13号原告:梅庆燕,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金,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传伟,男,成年,汉族,住聊城高新区。原告梅庆燕与被告石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梅庆燕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梅庆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梅庆燕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广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