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蕊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蕊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4214号原告:曹蕊蕊,女,1982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被告:苗福民,男,1977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曹蕊蕊与被告苗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蕊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福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蕊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建筑材料原因,一次性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整,被告出具欠条,在欠条上双方约定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整,约定2015年5月15日之前还款。被告苗福民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苗福民向原告一次性借款共计50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在欠条上双方约定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全部借款,对本案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公告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福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二、被告苗福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此款原告曹蕊蕊已预交),由被告苗福民负担,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曹蕊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家喜人民陪审员 金 媛人民陪审员 杨美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