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书富与何利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书富,王成,何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599号原告:文书富,男,193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任明,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利华,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文书富与被告王成、何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文书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成、何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书富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文书富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