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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与张秀林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张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275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清,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张秀林,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捕前住四川省西昌市,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对张秀林“……,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案。本院已执行完生效法律文书对张秀林判处的财产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对张秀林“……,并处罚金二万元”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