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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贠某甲;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甲,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民初1249号原告:贠某甲被告:贠某乙原告贠某甲与被告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某甲、被告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约定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农历12月17日,被告贠某乙的父亲贠某丙到他家找他借钱,说家里急用,随后他从别人处给被告父亲借得现金10000元,并让贠某丙给他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约定利率三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也没有给过利息。打条子时还有段村的李某某在场,李某某问贠某丙这是干什么,贠某丙说他老婆生病,给他借10000元钱。2014年4月份,被告贠某乙父亲贠某丙去世,后他向贠某丙妻子及被告贠某乙索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贠某乙辩称,原告贠某甲陈述的过程属实,但是他爸借钱这个事他和他母亲并不知道,他爸去世以后,原告确实来找他要钱,他当时回答说,让原告不要怕,确实是他爸借的钱有他还,但是条子是否他父亲打的他并不知道,并且欠条上没有证人、也没有担保人,所以这个条子他不认可,所以他不应当给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农历12月17日,被告贠某乙父亲贠某丙以急用为由,向原告贠某甲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证明今借到贠某甲现金10000元正(大写壹万元正)(月息三分)贠某丙2013.12.17日。后2014年农历4月1日,被告贠某乙父亲贠某丙去世,原告贠某甲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不予偿还。现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贠某甲提供的欠条一张、证人李某某当庭证言证明:他与原告贠某甲及被告贠某乙父亲贠某丙都是熟人,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农历腊月十七,那天下午大概四点多,他到原告贠某甲家要贠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他们在梅七县铁路上的工龄补贴时,见到了被告贠某乙的父亲贠某丙也在贠某甲家,他们两个说了一阵话,他问贠某丙到这干啥,贠某丙说借原告一点钱,他又说:“你们光景好的跟啥一样还要弄人家的钱。”贠某丙说他这几年光景烂了,现在老婆病了没办法,然后他就再没有好意思问。贠某甲把钱给了贠某丙,贠某丙就给贠某甲打了一张条子。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贠某甲与被告贠某乙之父贠某丙之间形成的欠条真实、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贠某乙系贠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在贠某丙去世后依法继承的遗产应先行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贠某甲请求被告贠某乙偿还债务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就欠款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故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贠某乙辩称无法确定该欠条是否由其父亲贠某丙所打,并且欠条上无证明人、无担保人故不负责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贠某乙偿还原告贠某甲欠款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13年农历12月17日至付清止。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贠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