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铁稳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铁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758号原告: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文化路建设银行四楼。法定代表人:朱细仁,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源,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铁稳,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铁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朱铁稳已履行了搬迁腾地的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