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执9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武中华,李英,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9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许营镇袁庄南聊滑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武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中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路北498号。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武中华、李英、聊城昌泽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名下有房屋建筑物(加油站办公室、加油棚、院外东南角平房、厕所)、设备(地下油罐60立方米、正星加油机、100T地磅)。本院依法委托评估,2017年1月19日,聊城金石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评估报告,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名下房屋建筑物(加油站办公室、加油棚、院外东南角平房、厕所)、设备(地下油罐60立方米、正星加油机、100T地磅)价格分别为317222.16元、171100元,共计488322.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聊城市鑫华石油加油中心名下房屋建筑物(加油站办公室、加油棚、院外东南角平房、厕所)、设备(地下油罐60立方米、正星加油机、100T地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广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传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