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袁相珍与何增贵、何增灿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相珍,何增贵,何增灿,何增富,何增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129号原告:袁相珍,女,汉族,1940年1月12日出生,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增贵,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何增灿,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何增富,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何增会,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袁相珍与被告何增贵、何增灿、何增富、何增会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袁相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相珍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相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袁相珍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