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陈作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陈作森,王丽琴,林国江,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章永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作森,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丽琴,女,汉族,1974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林国江,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琴,女,汉族,1982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作森、王丽琴、林国江、张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563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祚森、王丽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09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国江、张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