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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文亮与被告黑河市昌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亮,黑河市昌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934号原告:邓文亮,男,1988��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黑河市昌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庆峰,男,该公司经理。原告邓文亮与被告黑河市昌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禾种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禾种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文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口头种子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种子款275720元及此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19000元,合计29472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6日,原告通过黑河农村商业银行,将另一位买受人吴媛购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款270600元及自己购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款5120元,合计275720元汇至被告指定的孙长伟账户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此款后,严重违约至今无法交付所购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现已经时过境迁,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无法交付另一位买受人吴媛及原告的经营活动。且吴媛诉讼的民事判决已生效。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邓文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一组证据:一、(2016)黑1102民初623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证实:1、解除原告宋吉双与被告吴媛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2、被告吴媛返还原告宋吉双玉米种子款272800元,;3、被告吴媛赔偿原告宋吉双违约金14636元(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6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4、驳回原告宋吉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2016)黑1102民初975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证实:1、解除原告吴媛与被告邓文亮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2、被告邓文亮返还原告吴媛玉米种子款270600元;3、被告邓文亮赔偿原告吴媛违约金18156元(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证据二、一组证据:邓文亮的黑河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和存款凭条复印件各1份,流水查询1份,证明:2015年4月16日邓文亮从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迎恩路分理处取款275720元,转账到孙长伟在该行的账号6212288806700127358,孙长伟为此收到购买德美亚种子款275720元。被告昌禾种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6日,原告邓文亮将另一位买受人吴媛购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款270600元和邓文亮自己购买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款5120元,合计275720元从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迎恩路分理处取出,转账到被告昌禾种子公司指定的孙长伟在该行的账户内(账号6212288806700127358),支付被告昌禾种子公司货款275720元。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昌禾种子公司没有给付原告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原告也没有给付另一位买受人吴媛该种子,随后,吴媛也没有给付其上家买受人宋吉双该种子。为此,在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宋吉双先起诉吴媛,吴媛再起诉邓文亮,与之相应的上述(2016)黑1102民初623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16)黑1102民初975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在原告邓文亮又起诉被告昌禾种子公司,要求解除口头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给付利息。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邓文亮的黑河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和存款凭条复印件各1份,流水查询1份,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黑11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为证证实,并经当庭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一、原告举证的存款凭条复印件、流水查询与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二、被告收到原告玉米种子款27572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存在,且已构成违约,现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该口头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同时,被告应履行返还货款义务;三、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在原告主张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1��18日起诉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准确,故本院予以保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文亮与被告黑河市昌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二、被告黑河市昌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邓文亮玉米种子款275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黑河市昌禾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邓文亮逾期付款损失19000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721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长  于广斌审判员  张家双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