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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岳雅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C}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7604刑初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雅利,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吉林省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决定,由泉阳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吉抚林检刑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学森、徐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雅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中旬,山东省烟台市龙湖地产向正红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红园林)定购6米高的云杉绿化树苗73株,正红园林采购部经理傅某找到了辽宁省铁岭市居民辛某,让其联系合法的云杉树苗,并承担运费,尔后二人约定每株云杉树苗1200元。辛某又把采购树苗的事宜交给其表弟苏某负责。苏某于2016年5月下旬找到了吉林省抚松县居民焉某,提出购买有合法手续的云杉树苗73株,并商定云杉树苗价格为每株650元。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焉某与被告人岳雅利口头达成买卖云杉树苗的协议,约定6米高的云杉树苗每株650元。岳雅利与焉某达成协议后的一天,岳雅利带领焉某来到泉阳林业局东北岔林场施业区1林班7小班看云杉树苗,并对焉某谎称有云杉树苗手续。焉某又将买主苏某领到山场看树苗,苏某认为质量合格,同意焉某供货。2016年5月28日,岳雅利找到泉阳镇居民梁某,谎称自己在砬子河附近有一批合法的云杉树苗需要采挖,让其帮忙找一些务工人员。梁某在当日帮岳雅利找到两台大胶轮农用车、两辆面包车和7名挖树人员,岳雅利则在当日找好了吊车。2016年5月29日,岳雅利组织梁某等务工人员到山场挖出40余株云杉树苗,将其中35株云杉树苗装上了苏某联系的吉林省磐石市居民吴某驾驶的货车运往山东省烟台市龙湖地产小区后,傅某安排工人接货验收并支付吴某8300元运费,同时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辛某货款42000元(35株*1200元)。2016年5月30日,岳雅利再次组织人员到山场盗窃树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云杉树苗34株。2016年6月1日,辛某支付给焉某树苗款22700元(35株*650元)。焉某于当日支付给岳雅利树苗款22700元(35株*650元)。涉案款已追回,返还泉阳林业局19300元,脏款22700元依法扣押。 经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已拉走的35株云杉树苗的价值为22750元,山场遗留34株云山树苗价值为12610元,共计35360元。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盗走并运至烟台的35株云杉树苗、遗留在现场被挖倒的34株云杉树苗;2.书证:被告人岳雅利身份信息、抓捕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正红园林公司验收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傅某、辛某、苏某、焉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雅利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出具的抚价证认(2016)84号、抚价证认(2016)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并认为,被告人岳雅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国有云杉树苗69株,价值人民币35360元,其中遗留在现场被挖倒的34株云杉树苗价值12610元,属于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盗窃并出售的35株云杉树苗价值22750元,数额较大,属于犯罪既遂,被告人岳雅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雅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供认、并对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山东省烟台市龙湖地产向正红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红园林)订购6米高的云杉绿化树苗73株,负责此工作的正红园林采购部经理傅某找到了辽宁省铁岭市居民辛某,让其联系合法的云杉树苗,并承担运费。尔后二人约定每株云山树苗1200元。辛某又把采购树苗的事宜交给其表弟苏某负责。苏某于2016年5月下旬找到了吉林省抚松县居民焉某,提出购买有合法手续的云杉树苗,并商定云杉树苗价格为每株650元。 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岳雅利联系焉某并对焉某谎称有卖云杉树苗的手续,并口头达成购买云杉树苗的协议,约定6米高的云杉树苗每株650元。岳雅利与焉某达成协议后的一天,焉某领着买主苏某来到泉阳林业局东北岔林场施业区1林班7小班内看云杉树苗,苏某认为质量合格,同意焉某供货。 2016年5月28日,岳雅利找到泉阳镇居民梁某,谎称自己在砬子河附近有一批合法的云杉树苗需要采挖,让其帮忙找一些务工人员。梁某在当日帮岳雅利找到两台大胶轮农用车、两辆面包车和7名挖树人员,岳雅利则在当日找好了吊车。2016年5月29日,岳雅利组织梁某等务工人员到山场挖出40余株云杉树苗(期间苏某到山场验完质量后,对岳雅利说往树苗上打点药,并先垫付给岳雅利现金2000元钱),将其中35株云杉树苗装上了苏某从吉林省磐石市联系的货车,并由吴某驾驶该货车将树苗运往山东省烟台市龙湖地产小区。傅某安排工人接货验收后支付吴继东运费8300元,并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辛某货款42000元。 2016年5月30日,岳雅利再次组织人员到山场盗窃树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云杉树苗34株。 2016年6月1日,辛某将收到的货款42000元,其中支付给焉某购树苗款22700元,给苏某5000元(辛苦费),余款14300元被辛某占有。焉某于当日支付给岳雅利卖树苗款17000元。次日,又给付现金3700元,扣除2000元预先垫付的打药款,共计22700元。辛某、苏某涉案赃款19300元已被追回,并返还泉阳林业局;岳雅利获赃款22700元,依法扣押。 经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已运到山东省烟台市龙湖地产小区的35株云杉树苗,价值为22750元,山场遗留34株云山树苗,价值为12610元,共计353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遗留在现场被挖倒的34株云杉树(照片)、盗走并运至烟台的35株云杉树(照片),证明被告人岳雅利盗挖赃物云杉树苗69株的事实。 (二)书证: (1)被告人岳雅利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岳雅利自然情况。 (2)案件来源,证明本案案件来源情况。 (3)抓捕经过,证明抓捕被告人岳雅利经过。 (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辛某与烟台项目部苗木款往来帐目及辛某与焉某往来帐目。 (5)正红园林公司验收单复印件,证明正红园林公司验收35株云杉树苗情况。 (6)泉阳林业局出具的收据及证明,证明泉阳林业局财务处收到卖至烟台的云杉树苗款19300元及被告人岳雅利盗窃树苗的赃款22700元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事实。 (7)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证明检察机关已将赃款22700元随案移送的事实。 (8)林权证明、树苗接收证明,证明泉阳林业局资源处接收泉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移交的34株云杉树苗的情况。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扣押物品情况及返还情况。 (10)树苗检尺野帐,证明涉案云杉树苗已拉走至烟台为35株,遗留在现场的云杉树苗为34株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辛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烟台一家园林公司的采购员傅某找其购买六米高的云杉树苗。2016年5月,其表弟苏某联系到焉某购买云杉树苗,约定价格为650元一株的事实及经过。 (2)证人苏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其表哥辛某接到烟台傅某的电话,想购买6米高的云杉树苗,其联系到焉某,焉某表示树苗有手续并以650元一株6米高云杉树苗卖给苏某及到山场检查树苗质量的事实及经过。 (3)证人焉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5日苏某联系其购买6米高的云杉树苗,因其没有货,便找到被告人岳雅利问其是否有货,岳雅利表示有质量好的云杉树苗,是泉阳林业局回收的有手续。二人约定价格为每株650元的事实及经过。 (4)证人粱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5月30日其受岳雅利雇佣到山场挖树苗、装车并为岳雅利联系车辆、雇佣干活人员并在山场装了一车35株树苗运走及30日再挖树苗时被发现,岳雅利让他们先躲躲的事实及经过。 (5)证人江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粱某雇佣其面包车运送人员上山干活及5月30日其开车拉了同一批人到山场干活时被发现后逃跑的事实及经过。 (6)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30日粱某找其给林业局回收的树苗打药的具体经过及30日在干活过程中岳雅利告知其林场的人来了让他们先躲躲的事实及经过。 (7)证人韩某证言,证明梁某雇佣其为岳雅利到山上挖树苗的事实及经过。 (8)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30日,其二人驾驶吊车到山场装树苗的事实及经过。 (9)证人姚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早上,其开着自己的大胶轮,邹某开着兰立兴家的大胶轮到达山场拽了30多株云杉树苗的具体过程及5月30日二人又到山场开大胶轮干活时被警察制止的事实。 (10)证人邹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其驾驶兰某家的大胶轮和姚某开的大胶轮到达砬子河附近的山场后,二人共拖了35株树苗。5月30日邹某与姚某又到山场开大胶轮拖树苗时被公安机关制止的事实。 (11)证人沙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0日,其驾驶货车在山场装树苗时被人发现后逃跑及货车被扣押的事实经过。 (12)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其驾驶货车到山场装上树苗后运到烟台的事实及经过。 (13)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公司采购部的负责人傅某采购了一批每株六米高的云杉树苗,其35株云杉树苗运到了烟台市龙湖A2-13蓝湖郡小区的施工现场,现在已在小区内栽植的事实。 (14)证人傅某证言,证明其通过辛某定好购买有手续6米高云杉树苗的事实及经过。 (15)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因经理傅某有病让其到高速公路口接了一货车6米高的云杉树苗,接到后带领该货车到达工地的施工现场,将树苗卸到烟台市牟平区龙湖A2-13蓝湖郡小区绿化工地上的事实。 (16)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31日其清点了公司采购部的傅某经理采购的35株6米高云杉树苗并将验收单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岳雅利供述,证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通过焉某联系到一个收购5-6米云杉树苗的活,岳雅利对焉某谎称这批树苗是林业局回收的有手续,二人约定以650元一株的价格购买70余株云杉树苗。之后,岳雅利找到梁某让其领工,雇佣干活人员、机械、盗挖工具等并于2016年5月29日、30日到山场盗挖树苗的过程及获得赃款情况、退赃情况的事实经过。 (五)鉴定意见 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抚价证认[2016]84号、抚价证认[2016]85号),证明已销赃(既遂)的树苗价格为22750元,未销赃(未遂)的树苗价格为12610元。 (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遗留吊车、货车、货车车厢内树苗的、两台胶轮拖拉机、遗留在现场的树苗照片等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雅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云杉树苗69株,总价值353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其中既遂35株,价值22750元,未遂34株,价值12610元,均构成数额较大,且在同一个量刑幅度,应以盗窃既遂部分进行处罚,对其未遂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增加刑罚量。案发后,岳雅利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雅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盗窃非法所得赃款22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传曾 审判员  曹雪峰 审判员  盛 云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郦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