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赵庭风,林瑞云,郑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996号。法定代表人汪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金溪县浒湾镇荣坊村,组织机构代码:69371698-3。法定代表人赵庭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庭风,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瑞云,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宏宝,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赵庭风、郑宏宝、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庭风、郑宏宝、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瑞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庭风、郑宏宝、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瑞云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庭风、郑宏宝、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瑞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宏宝有店面两间,并依法对其进行拍卖。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庭风、郑宏宝、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瑞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庭风、郑宏宝、江西祥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瑞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