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月娥、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娥,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郭月娥,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法定代表人:华敏,系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华敏,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月娥与被执行人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月娥同意被执行人自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1万元,至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5万元,并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执518号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费减半收取388元,由被执行人宿松县华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华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