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海防工程局、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防工程局,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防工程局。法定代表人:王朝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臣,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兴,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海防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海防工程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侯 娜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晶书 记 员 于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