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2016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岩、代理检察员戴宝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三河市段甲岭镇西公乐村后山处,在清理拉石料大货车的过程中与被害人任某1发生口角,后吴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任某1鼻骨打伤。经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任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任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任某2、任某3、庞某、陈某2、关某、马某的证言、诊断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术、伤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吴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当日,证人任某2报警。2015年12月14日,三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吴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6年9月5日,吴某某到三河市公安局段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任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任某1对其表示谅解。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吴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马成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