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黑眼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同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眼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同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解洪强(身份证号码370611197003170054),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鲁1092执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解洪强名下的鲁F×××××、鲁F×××××、鲁Y×××××号车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洪强名下鲁F×××××、鲁F×××××、鲁Y×××××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