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满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满某某,女,1964年7月21日生于大连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大连市金州区。2010年1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满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2017)辽068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责令被告人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35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2人民币6500元;退赔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满某某撤回上诉。凤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文 峰审判员 刘加荣审判员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晓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