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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泰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重庆强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成建筑器材租赁站,重庆强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667号原告:沧州泰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杨永亮,职务:经理。被告:重庆强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向朝柱,职务:经理。沧州泰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重庆强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沧州泰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泰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743元,减半收取计2871.5元,诉讼保全费2029元,由沧州泰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