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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范景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578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被执行人:范景辉,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移送执行范景辉执行诉讼费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25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