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万富泉与王兴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富泉,王兴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024号原告:万富泉,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兴才,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40396。负责人:张廷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万富泉诉被告王兴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富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富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富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富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