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士财与谢潇俊、杨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财,谢潇俊,杨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572号原告:郑士财,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潇俊,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沪生,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郑士财与被告谢潇俊、杨沪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士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士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士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士财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