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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士财与谢潇俊、杨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财,谢潇俊,杨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572号原告:郑士财,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谢潇俊,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沪生,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郑士财与被告谢潇俊、杨沪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士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士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士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士财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