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书民与许永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民,许永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264号原告马书民,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许永兰,女,8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民与被告许永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书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