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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书民与许永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民,许永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264号原告马书民,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许永兰,女,8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民与被告许永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书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