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毅勇与郑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勇,郑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075号原告:李毅勇,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林惠敏,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珠,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勇与被告郑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为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