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成、李大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成,李大勇,杨彦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206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5982100871。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佳抚路综合楼服务小区13号楼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韩树鹏,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海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红卫农场第七管理区24站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被告:李大勇,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红卫农场第四管理区7站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被告:杨彦战,身份信息不详,男,汉族,红卫农场第二管理区3站农业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海成、李大勇、杨彦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希望农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