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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建祥、刘利浦与马宝贵、杨发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祥,刘利浦,马宝贵,杨发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391号原告:吴建祥,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刘利浦,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宝贵,男,1963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现服刑于吴忠监狱。被告:杨发英,女,1963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香,宁夏翟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建祥、刘利浦与被告马宝贵、杨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建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利息10500元,共计4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2日,二被告向鲁金荣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张,二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只是支付了部分利息。鲁金荣起诉了二原告,由原告向债权人垫付了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500元,共计60500元。二原告垫付借款本息后,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只偿还了2万元本金,下剩借款至今未还。马宝贵、杨发英辩称,1、原告起诉状所要求的3万元本金系被告马宝贵诈骗中所涉的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2、马宝贵因本案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不应民事起诉;3、即使民事起诉也过担保期限、追诉期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兴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09年3月12日、6月26日,被告人马宝贵以做生意为由,骗得吴建祥现金7万元,后归还1.35万元,剩余5.65万元挥霍。......被告人马宝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马宝贵现在吴忠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的管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被告马宝贵骗取原告吴建祥、刘利浦5万元现金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诈骗,并追究了其刑事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再次以民间借贷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建祥、刘利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退还原告吴建祥、刘利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