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61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兴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