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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61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广西灵山县。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兴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