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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葛贵琴、刘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贵琴,刘云亮,刘天持,程传玲,刘继春,刘玉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贵琴,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成,男,汉族,196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亮,男,汉族,1997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天持,男,汉族,1999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传玲,女,汉族,1949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继春,男,汉族,1949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再审申请人葛贵琴因与被申请人刘玉成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亮、刘天持、程传玲、刘继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贵琴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王海东是管理者,刘庆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房主应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葛贵琴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贵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吕建军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