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540号之一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彭晓阳,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杨开忠人民陪审员 迟德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